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伟大的奋斗 从一大到二十大|第十三集:三大修改通过的党章首次规定新党员有候补期及党员可以“自请出党”


三大修改通过的党章首次规定新党员有候补期及党员可以“自请出党”



一个政党的章程是政党内部最基本的行为规范。中国共产党从建立初期开始,就非常重视党章的制定和完善。
1923年初夏召开的党的三大,依据中国共产党自身状况和形势发展的要求,对中共二大制定的党章进行第一次修改,通过了《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》,修改后的《章程》首次规定了党员的后补期制度,实行劳动者三个月,非劳动者六个月,候补党员只能参加小组会议,只有发言权与选举权,但其义务与正式党员相同。
“候补期制度”从一大至六大会议,经历多次修正与变化,直至1956年党的八大正式将“候补”更改为“预备”,不再采用“候补党员”的表述,改成“预备党员”,并且将候补期限由一大“至少两个月”改为八大的“一年”。这一方面反映这个时期党还不够成熟,另一方面预备期考察不再区分不同社会成分,统一规定为“一年”,也是我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标志。同时三大党章在二大党章“开除出党”相关规定的基础上,首次增加“自请出党”的相关规定条文,简言之即自愿退党。
大党章第四条明确规定,党员自请出党需经过区之决定,收回其党及其他重要文件,并由介绍人担保其严守本党一切秘密,如违时,由区执行委员会采用适当手段对待之。其中收回其党及其他重要文件,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组织程序和组织制度的完善性;“介绍人担保其严守本党一切秘密”,体现了共产党员强烈的政治意识和政治规矩。从党章的第一次修改可以看出,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十分重视政治纪律。根据党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变化,第一次尝试对党章进行修订,为以后党章的修改提供了有益的借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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